物业企业按其清查的范围可以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日期:2008-12-04
(1)全面清查。全面清查是指对一个会计主体的全部资产,包括实物资产、货币资产以及债权债务等进行的全面彻底的盘点与核对。全面清查的特点是,清查范围大、投入人力多、耗费时间长。
全面清查的对象一般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
2)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库存商品等流动资产。
3)各种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
4)各种在途物资。
5)现金、银行存款、银行借款和各种在途货币资金。
6)应收、应付款,预收、预付款等各种往来结算款。
7)各种在建工程。
8)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保管的材料、商品和物资。
9)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保管的各项财产物资。
10)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的各种商品。
全面清查一般是在每年年终进行,通过清查核对,以保证企业的账实相符和年度决算报表的真实可靠;另外,一个企业在经营期满清算或被撒销,或发生合并、改变隶属关系,企业更换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改制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时,也应当对单位的各种财产物资进行全面清查。
(2)局部清查。局部清查是指对企业的部分财产物资进行的清查。局部清查的特点是,清查范围小、专业性强、人力与时问的耗费较少。
由于全面清查有一定的局限性,不经常进行,所以平时应根据管理上的需要,对各种财产物资按其不同性质或不同保管地点分别进行局部清查。针对不同的财产物资,局部清查一般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做法:
1)对于某些收发频繁,流动性较强或容易短缺、损耗的财产物资,除了年度全面清查之外,还必须进行局部的轮流清查或重点抽查。如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等当属此类。
2)对于现金,每日终了时应由出纳人员自行盘点一次。
3)对于银行存款、银行借款至少每月同银行核对一次。
4)对于各种结算款项,在年度中也要同对方核对几次。
5)对于个别特殊的、贵重的财产物资,至少要每月甚至更短时间盘点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