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企业会计报表附注
日期:2008-12-04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了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它是对会计报表正文信息的补充
说明,提供与会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相关的其他财务信息,使会计报表使用者可以通过阅读会计报表及相关的附注,为决策获得更充分的信息。
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如下内容:
(1)不符合会计核算前提的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3)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以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2)披露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以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理由。
3)披露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
(4)或有事项的说明。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当说明理由),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1)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2)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3)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4)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或有资产一般不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够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还应当作相应披露。
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按规定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
(5)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目前存在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这类事项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如: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
非调整事项,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其内容、估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当说明其原因。
(6)关联方关系及其关联方交易的说明。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它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7)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8)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
(9)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
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如:
1)盘盈或盘亏的存货以及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
2)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4)企业所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如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以及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10)收入确认的说明。
(11)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的说明。
(12)合并报表的说明。
(13)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