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企业按其清查的时间可以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日期:2008-12-04
(1)定期清查。根据计划安排的时间,对一个单位的财产所进行的清查,一般是在年度、季度或月份终了结账时(前)进行。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不定期清查是事前并不规定清查日期而临时进行的财产清查。它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不定期清查主要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的:①更换财产物资和现金保管人员或记账人员时;②财产物资由于非常灾害发生意外损失时;③审计机关、投资者、财政机关和银行等部门对企业进行会计检查时;④进行临时性的清产核资工作时;⑤其他需要进行财产清查的经济活动发生时。
只有在永续盘存制下的财产物资,才存在定期或不定期的财产清查,而在实地盘存制下的财产物资,因为平时就要求随时(一般每月)将有关的实物资产清查清楚,才能记账(倒轧减少数量),因此,对于实地盘存制下的实物资产就不存在在财产清查时进行相关清查的问题,也就不存在账实不符问题,充其量会出现实物资产管理不善的问题,但还掩盖在实物资产的当期消耗量中。
3.按其清查的执行单位可以分为内部清查和外部清查
(1)内部清查。内部清查也称自查,是指由本企业的有关人员对本企业的财产进行的清查。
(2)外部清查。外部清查是指由企业外部的有关部门或人员对企业的财产所进行的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