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企业服务收入的确认
日期:2008-12-04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劳务收入确认的一般条件为: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交易的完成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按照《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物业企业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为“物业企业应当在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另外,根据物业企业经营的特点,对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又作了两方面具体补充规定:
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双方签订了付款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或协议所规定的付款日期,作为营业收入的实现。在这一日期,无论企业是否实际收到价款,均应作为营业收入处理。如公共性服务收入和公众代办性服务费收入,平时均采用预收方式。按照这一原则,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每期结转收入,不能以收付实现制代替权责发生制。
物业大修收入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签证认可的工程价款结算单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物业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住宅小区和商业楼宇等进行物业大修理等工程施工活动,由物业企业自行出具工程结算账单,但必须经委托方签章认可后,才能作为营业收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