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款项的会计明细科目设置应规范
日期:2015-10-27
在近年来的乡镇财政决算和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往来款项的会计明细科目设置不太规范,导致有的往来款项看不懂资金来源或去向,有的看不清债权人或债务人,有的看不懂资金性质,给往来款项的管理带来极大的不便,有的甚至影响资金安全。
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经验,笔者建议,往来款项的会计明细科目设置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资金安全。对国有资产而言,安全任何时候都是第一位的。二是权属明晰,即债权人或债务人必须清楚。三是定性准确,即资金性质不能模糊。四是文字表述精炼到位。
基于以上原则,为使往来款项的会计明细科目设置更加规范,笔者认为技术上应采取以下措施:对单位的债权类科目,可设置为“债务人+资金流出+资金用途+…”的基本模式;对单位的债务类科目,可设置为“债权人+资金流入+资金用途+…”的基本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