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10月起全面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日期:2013-06-07
新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注意啦!从8月1日起,地税部门不再向“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售发票,从10月1日起,将全面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6月6日,记者从自治区国税局获悉,自2013年8月1日起,新疆“营改增”正式运行后,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新疆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其他普通发票将正式启用;地税部门将不再向“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售发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也不得开具地税部门印制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据自治区国税局党组成员、总审计师关平介绍,8月1日至9月30日为发票管理过渡期。在发票管理过渡期内,对“营改增”纳税人发票管理实行分类管理:无结余地税部门印制发票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向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结余地税部门印制发票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发票管理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结存的发票(不含《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截至9月30日,仍有结余地税部门印制发票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到地税部门办理发票缴销手续,注销用票资格,向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自10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将全面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