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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增值税起征点将大幅上调 日期:2011-11-08
11月4日,记者从自治区国税局了解到,我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的最终确定,该局将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本周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然后以联合发文的形式向社会发布。截止到今年10月底,我区有33万余个体工商户,能达到现行5000元增值税起征点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约在11万左右,约占全区个体工商户总数的36%.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所谓起征点,就是规定一个开始征税的起点标准,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而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应当就全部销售额(包括起征点以下的部分)计算纳税。设置起征点的目的是为了照顾那些经营规模偏小,营业额较低的纳税人。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公布。根据两部门公布内容,从11月1日起三类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都相对大幅提高。其中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此前为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此前为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此前为150—200元)。按规定,财政部出台政策后,各省级政府在财政部规定范围内,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再做相应调整。 自治区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吴绩敏介绍说,此次增值税起征点上调幅度大,以往起征点的调整都是在千元内进行调整,这次上升到了万元,这主要是国家充分考虑到了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因素。个体工商户是此次政策的最大受益人群。但我区具体调整幅度还有待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 据悉,我区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增值税起征点分别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800元;按次纳税人的起征点为80元。2003年调整为现行的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的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执行的起征点均为此前国家相关规定的上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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