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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利息税免征满三年 储户受惠16亿元 日期:2011-11-08
据了解,今年1-10月份,我市利息税累计入库1130万元,比去年同期的2407万,减少1277万元,比该税种最高峰的2007年入库6.02亿元更是不可同日而语。利息税已经名副其实地成为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里的“小兄弟”。随着离暂免利息税政策的时点越来越远,我市现存居民长期存款不断兑付,利息税还将继续大幅度减收。在我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是中低收入者的重要理财渠道。暂免征收利息税,等于直接增加了中低收入者的收入。
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3年了,为何还会有利息税产生呢?据大连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相关人士介绍,国家政策调整的时间点为2008年10月9日,这之后产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此前产生的利息仍按规定征税。如某储户在2007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2009年12月31日到期。存款到期后,储户需按分段计算的办法缴纳利息税存款2007年1月1日~2007年8月14日产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2008年10月8日产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以后产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据悉,大连市自1999年11月1日以来,共计征收利息税入库超过40 亿元,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一直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将此用于低收入者和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等方面的支出。利息税在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税收体制,刺激消费,增加社会投资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大连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作为我市利息税的征收部门,面对日益萎缩的税源,继续“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理念,对各代扣代缴的银行机构加强征策辅导,明确划分不同税率的适用期限,保证该税种的精细化管理。
税收小贴士
居民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简称利息税),新中国始征于1950年,当年颁布的《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存款利息征收10%(后降为5%)的所得税,1959年利息税停征,1999年11月1日再次恢复征收。
国务院颁布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在过去的10余年间屡次调整
1. 居民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 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 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含)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停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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