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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首次将无照户纳税人纳入税源管理 日期:2011-11-04
自兰州高新开发区国税局消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该局首次将无照户纳税人纳入税源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中对“无照户纳税人”界定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根据这一规定,兰州高新区国税局于今年10月为经营地址在兰新商贸城的4户无照户纳税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 今年10月初,该局税源管理部门在兰新商贸城进行税收政策辅导时,该市场的部分经营户向区局寻求帮助,这些经营户反映他们自开始经营就向工商管理部门多次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工商管理部门一直以不符合工商登记相关规定为由不予核准,使这些经营户在从事经营时很不方便,信誉度也受到了损害。针对这一情况,该局特事特办,在由相关业务部门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收集资料后,对这些经营户宣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中的相关规定,并在第一时间为这些经营户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 该局此举进一步规范了税务登记管理,强化了税源监控,进一步提高了辖区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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