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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对西部大开发鼓励类项目执行所得税优惠 日期:2011-08-17
记者从自治区国税局了解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规定,今后10年国家将继续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并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自治区国税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今年对设在我区原已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企业主营业务项目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项目,且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企业总收入70%以上,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据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新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全面反映了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方向内容,更加注重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自主创新以及对推动服务业大发展的支持,更加注重对产能过剩行业的限制和引导以及落实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完善和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有重要指导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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