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税局明确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等事项
日期:2010-11-12
近期,按照国税发[2009]142号 文件要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等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3号公告),决定自2010年9月份开始陆续向纳税人发售新版普通发票,自2010年12月1日起,停止发售旧版发票。
公告明确,根据京发改[2010]1601号 函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销售新版普通发票发票工本费标准分为四类:折式通用机打发票每份0.2元;卷式通用机打发票每卷17.3元;订本式通用手工发票每本6.8元;折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每份0.85元;折式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每份0.85元。
公告指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受托代征市场,为市场内纳税人代开的普通发票停止收取代开发票工本费。
公告最后提到,自2010年12月1日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京国税征[1997]26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补充发票工本费的函》(京国税征[1998]41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京国税[1998]59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京国税征[1999]09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京国税征[1999]40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京国税征[2000]15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620号 )等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