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从2009年1月1日到通知下发前,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免税规定的,可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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