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四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 抗震救灾车免购置税
日期:2010-11-10
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灾后重建工作,今日,湖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长沙海关四个部门联合转发通知,明确4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界捐赠。
据悉,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另外,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同时,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