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岭水利枢纽工程占用土地应全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日期:2010-11-08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对海南省国税局的请示(琼地税发[2010]123号 )作出批复,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岭水利枢纽工程占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490号 ),就有关事项作出批复。
批复指出,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综合性水利工程占地不属于农田水利用地,应按照法定税率征收耕地占用税。海南省红岭水利枢纽工程属于综合性水利工程项目,对其建设过程中库区、淹没区以及安置移民建房占用的耕地、园地、坡地、林地和牧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