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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税局将自11月起启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日期:2008-12-03
为解决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再开具完税凭证的问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印发通知(京地税计[2008]253号 ),决定于2008年11月1日起启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通知明确,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在办理完税凭证时,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 《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由税务机关负责开具,不得发给代收代缴单位代开。此凭证仅起完税证明作用,不得用于收取现金。办理结报时需将第一联(存根)和保险单复印件同时交回。 通知还要求,《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京地税计[1998]311号 )文件要求进行管理使用,对违规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税务机关及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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