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园区公积金政策微调 营业税下调松绑二套房 日期:2008-12-03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合理引导住房开发与消费,促进园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精神,结合园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引导合理住房消费,进一步增强房地产市场活力 (一)调整购房入户年限。购买园区成套住房9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年以上,由单位合法聘录用2年以上(或在园区经商、兴办企业2年以上,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2年以上,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2万元提高到50万元,其中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购买90平方米以内(含)商品住房由30%降低至20%,存量成套住房首付款比例由40%降低至30%;恢复对购、建住房的借款申请人申请第二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借款申请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再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实行契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园区内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契税按1%征收。 (四)降低交易环节税费。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负担应纳营业税的30%。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新购住房的纳税人,先按现行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待其换购住房后,可凭正式发票按规定办理退还保证金。 (五)界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对象。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其贷款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以上(一)至(五)项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2008年5月31日前购买的商品住房和本意见实施之前已交易的存量住房不享受以上政策。2008年5月31日前已购买的商品住房和本意见实施之前已交易的存量住房,通过退房后再购的方式(包括换名购买)改变购房合同时间的不享受以上政策。园区财税部门应每周向园区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收集退房信息。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