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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耕地占用税新办法9月9日实施 划分为五档征收 日期:2008-10-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签署2008年第159号令,颁布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并于2008年9月9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凡新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均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新疆各州、市(地)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其中,乌鲁木齐市30元;昌吉州、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地区、五家渠市20元;巴州、阿克苏地区、哈密地区、阿拉尔市18元;伊犁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州15元;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图木舒克市10元。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贸易区、农业园区和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适用税额,但不得超过当地适用税额的50%。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上述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标准上提高50%。 《办法》明确,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二是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地上、地下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军用洞库、仓库;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试验基地、靶场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五是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及其文化、健身活动的场所。六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村民或者村级合作组织集资修建的村级道路,暂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库移民、灾民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重新建设自用住宅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暂免征耕地占用税。 此外,《办法》规定,属下列占用耕地情形之一的,减按每平方米2元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一)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规定两侧留地。 (二)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三)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四)港口码头区内修建的船舶停靠的场所和旅客上下、货物装卸场所。 (五)在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对于依法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且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办法》规定,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耕地占用税由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改变耕地用途或者耕地权属变更,造成耕地的停耕、闲置、封闭、预留、储备的,应当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新疆区政府表示,该办法自2008年9月9日起施行。1987年11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耕地占用税计税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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