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车营运税开始征收 由市地税在征车船税时一并征收 日期:2008-10-21
为进一步加强对货车营运收入的税收征管,加强源头监控,从10月1日开始,汕头市对中心城区应税货车的营运收入实行“定期定额,集中征收”的办法,由金平地税局车船税征管单位在征收车船税时一并按定额标准征收有关营运税费。这是记者近日从地税局了解到的信息。 据了解,实行“定期定额、集中征收”的对象包括有在中心城区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各类货车、牵引车及挂车(登记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备案的车辆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的车辆除外)。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货运车辆征收标准实行以车辆核定载重吨位按年定额征收(核定定额为票外定额)。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由金平地税局车船税征管单位在征收车船税时一并征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