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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明确加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运行衔接和规范管理有关问题 日期:2008-10-21
针对福建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从2008年10月开始正式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为了加强衔接配套,规范运行管理,落实监控功能,日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下发《关于加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闽国税函〔2008〕261号 ,以下简称“通知”)就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管理系统运行相关事项作了明确。按规定,从10月1日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从系统中开具。 通知明确:对于已认证相符但不属于抵扣范围(包括外贸出口、固定资产等)的蓝字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不应在账务处理上先做转入再转出,而是仍按现有规定做账务处理,只是在系统操作上,由购方开具时选择“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但实际不作转出,这样在一窗式比对时必然不能通过,需要走异常处理流程,经核实后予以正常申报。 通知强调:申请单和通知单为全国统一格式,可以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和通知单子系统中导入、导出和打印,不必人工制作,更不得擅自改变样式和栏目,否则视为无效凭证。 对于采取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定期报送或传递来的申报资料中应附送通知单,以便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征收人员审核是否取得有效的通知单。 通知同时明确:红字发票通知单的受理、开具、传递、核销及定期查询工作由申报服务大厅负责,通知单的负责人签字由纳税服务大厅负责人在纸质上签字,公章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1、2、3)”。 通知还对红字发票通知单的开具税务机关的管理,核销异常的通知单,包括“核销未通过”、“已核销,查证未通过”等的处理,在纳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对通知单的审核,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征收认证岗位人员对于经认证属于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认证子系统中确认并保存无法认证的结果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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