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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个体经营首次注册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费 日期:2008-09-18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昨日下发《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自2008年9月1日起,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变更登记费。 通知要求,省地税局各直属地方税务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此项优惠政策,加强对相关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均能享受自主创业收费优惠政策,并按期报送《个体经营收费优惠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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