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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新疆汽车消费税启用新纳税表 日期:2008-09-17
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后,国家税务部门又对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改,10月将启用新的纳税申报表。 9月15日,新疆国税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汽车消费税是按生产日期缴纳的,因此,调整后的纳税申报表自今年10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消费税申报时启用,这意味着在9月1日之后出厂的新车就会执行新价格。 据介绍,新版《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变化:一是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增加了“气缸容量≤1.0升”栏,同时在“适用税率”项相应增加了“1%”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二是将“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气缸容量≤1.5升”,调整为“1.0升<气缸容量≤1.5升”;三是将“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3.0升<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15%”调整为“25%”:“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20%”调整为“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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