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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国税完善发票管理 纳税人二次买发票无需审批 日期:2008-09-05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日前下发通知(鄂国税函[2008]216号 ),进一步完善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按照通知的规定,今后,纳税人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再次领购普通发票的,属于即受即办事项,按照税务机关核准的领购发票的种类、版别和数量,由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不需税收管理员或基层税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或审批。 除上述规定外,通知还指出,对纳税人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票种、版别和数量,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大小、用票需求以及发票管理的现实条件进行核准。对距离主管税务机关较远的边远农村和山区,其购票量可控制在3个月使用量。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用完的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主管税务机关再根据用票的实际情况,对其用票时间和用票量进行调整。 此外,鉴于纳税人在领购普通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已采集了发票发售的相关信息,因此原规定纳税人必须在办税服务厅加盖相关印章的条款停止执行,改由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 通知明确,为避免采用“验旧购新”方式领购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因验票造成等候时间过长的问题,办税服务厅可在初验的基础上(只验发票的完整性)先售票,然后转交税收管理员进行其他审验,待旧票审验完毕后再与纳税人交换信息。对验票量大,不便在办税服务厅验票的,纳税人可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预约验票时间,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税收管理员集中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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