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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保监局就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提出要求 日期:2008-09-04
甘肃保监局与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提出四项要求:一是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方式,使纳税人知晓车船税征缴政策。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业务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二是保险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内部管理和培训,督促从业人员和代理机构严格执行车船税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实施减免、赠送车船税。三是从2008年8月1日,投保人在购买交强险时无法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且无法立即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须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收回备查,不得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四是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机关要加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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