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适当提高市区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
日期:2008-09-02
南宁市地税局根据国务院有关条例精神,对南宁市市区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进行调整,适当提高南宁市市区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2008年9月、10月为纳税人土地使用税补缴申报时间。
近年来,南宁市的城市建设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但是南宁市区范围的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仍在沿用1998年制定的标准,已经与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今年6月19日,自治区政府批复同意南宁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8月6日,南宁市政府对市区范围内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新标准作出批准执行的决定。
此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适当提高南宁市市区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调整后的南宁市市区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分为六级,一级土地为17元/平方米,二级土地为14.1元/平方米,三级土地为11.2元/平方米,四级土地为8.3元/平方米,五级土地为5.4元/平方米,六级土地为2.5元/平方米。此项调整政策的执行时间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二是扩大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并按国务院第483号令的规定,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税款补缴期内缴纳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在补缴期内未按规定补缴税款的,从规定的补缴期满之次日起即11月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为便于纳税人能方便快捷地查询到应税土地的等级和适用单位税额,南宁市地税局开发了“南宁市三维数字城市土地使用税信息系统”。纳税人可通过登录南宁地税局网站(ds.nanning.gov.cn)或该系统的技术支持方——南宁城市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站(www.citylr.com)进入电子地图,纳税人还可以拨打广西地税12366热线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