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办理车辆购置税政策解读
日期:2008-07-04
从今年7月1日起,我省将统一起用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现将我省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办理车辆购税有关事项时的执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一般程序
(一)申报受理:纳税人在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后,由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机构向纳税人发放《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车购税征收机构留存,其他原件经车购税征收人员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纳税人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供审核:
1、车主身份证明。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的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外国人,提供入境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确定计税价格:车购税征收人员依据纳税人填写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及提供的资料,对车辆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价格。
对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使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适用特殊计税价格的车辆,车购税征收机构将指定专人负责确定计税价格。
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车购税征收人员将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三)纳税税款:车购税征收人员在将车购税征管信息准确无误录入车购税征管系统并审核无误后,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等,交纳税人到指定银行缴款或直接缴库。
(四)发证:车购税征收人员在确认税款收取后,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后,将完税证明及需要退还给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交给纳税人,并建立车购税征管档案。
二、 重新办理程序
(一)申报受理:纳税人人向车购税征收机构提出申报,同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发放《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需提供完税证明正本、《机动车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复印件由车购税征收机构留存。
(二)确定计税价格: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零。
三、免税程序
纳税人向车购税征收机构提出申报,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放《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供资料: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
2、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证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5、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6、来华定居专家,提供的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境内居住证明。
7、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提供的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森林消防志专用车证”等。
8、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免税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申请列入免税图册业务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车购税征收机构受理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提出的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列入免税图册的申请,发放《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需提供下列资料:
1、上述规定的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2、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车辆生产企业应提供2套);
3、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像素不低于300万,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型号,仅限车辆生产企业提供)。
(二)审核报送: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及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车购税征收机构审核无误后,经负责人签字确认,逐级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五、退税程序
(一)申请程序:纳税人向车购税征收机构申请后,由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发放《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纳税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纳税人应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2、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3、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先征后退车辆,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原件,原件经车购税征收机构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车购税征收机构留存。
4、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应予以退税的,提供多缴税款的资料及情况说明。
(二)退税审批:车购税征收人员审核纳税人填写的《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车辆,市级由车购税征收机构负责人审批,县(区)级由税务机关主管局长审批。
(三)办理退税:审批确认后,车购税征收人员从车购税征管系统中调取该车辆电子档案,根据纳税人提供的退税理由选择退税条件和确定退税金额,经核对后将退税数据发送到综合征管系统进行退税确认。综合征管系统确认后,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退税,并将退税的数据传送给综合征管系统,在退税业务后续处理后进行归档,然后在综合征管系统中打印《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加盖印鉴。
六、 换(补)完税证明业务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纳税人向车购税征收机构受理纳税人提出换(补)发完税证明的申请,车购税征收人员向纳税人发放《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资料:
1、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的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遗失声明。车辆合格证明原件经车购税征收机构审核后退还给纳税人,复印件由车购税征收机构留存。
2、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遗失声明,《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车购税征收机构审核后退还给纳税人,复印件由车购税征收机构留存。
(二)发证归档:车购税征收人员根据纳税人如实填写的《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及提供的相关资料后,调取车辆的电子档案,对换、补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打印完税证明并交纳税人,将车辆的电子档案归档,并将纸质档案资料交由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车辆登记注册后,申请补发完税证明的,完税证明副本由车购税征收机构留存。
七、过户、变更业务办理程序
在办理过户、变更业务时,首先由车购税征收人员调取车辆的电子档案,纳税人如实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同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经税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打印完税证明,将完税证明正本、《机动车行驶证》原件交纳税人(完税证明副本、《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由车购税征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