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国税:增值税优惠政策支持发展
日期:2008-06-12
为进一步鼓励循环经济的发展,支持云南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生产,享受国家的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5月28-30日,云南省国税局派出专人到保山市腾冲,在云南省经委举办的“云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培训班”上,对全省约500余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认真培训。一是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二是办理涉税事务的具体程序和时限;三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督管理规定;四是各有关单位在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扶持企业开展循环经济建设的职责问题。同时,提出了三个坚持的原则,即:坚持鼓励国家循环经济发展,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认真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则;坚持税收法定,统一执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依法治税的原则;坚持税收服务经济、服务纳税人,随时接受纳税人咨询的原则。培训会上,省国税局还将纳税人需要掌握和了解的税收政策、水泥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规定、办理退税程序、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等印制为材料,在会前发放到纳税人手中,使纳税人边看边学,确保纳税人准确掌握运用。
通过近距离的税法宣传,省国税局向企业明确了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若干问题,向企业阐明了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系,说明了利废企业购进利用废料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重要性,解释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收购发票的有关规定,修正了水泥生产企业回收利用粉尘计算公式等。此次培训,不仅起到了良好的税法宣传作用,维护了税法刚性,同时也在税企双方建立了良好的沟通联系,使企业及时了解税收规定,有利于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鼓励资源循环利用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