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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南县国税局用税收政策保护残疾人的正当利益 日期:2008-06-02
今年以来,沂南县国税局在福利企业退税管理工作中,坚持“查四保险、一认证、严格控退税”,用税收政策保护残疾人的正当利益。 沂南县全县共有福利企业10户,安置残疾人员255人,如何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是社会关心的焦点。为此,从2007年7月开始,民政福利企业适用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文件规定安置残疾人的纳税单位,应与安置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县(市)使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纳税人取得民政部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在以上4个条件具备之后,国税局对纳税人进行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然后企业可办理税款即征即退优惠。为了用足用好这一政策,确保沂南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山东省沂南县国税局认真执行这一规定,规定无一年以上合同的残疾人,企业无权享受退税;社会保险不及时缴纳的,相关月份不享受退税优惠;未得到 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残疾人不计算在退税范围内;无故不进行民政福利资格认定的纳税人不享受退税待遇。沂南县国税局坚持执行这些“硬指标”,好政策,有效地保护了残疾人的利益,促进了十户福利企业积极为残疾人员 “定好一合同”、缴纳“四个保险”,保障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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