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49号 )于日前发布。
根据《通知》,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应立即开展2006-2007年度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工作,具体评定工作由国税局牵头主办,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下一个评定属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评定工作由地税局牵头主办,此后的评定属期每隔两年类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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