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日期:2008-03-18
近日,由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查处并移送司法机关的“中源铁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已由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宣判,三名涉案人员受到法律的惩处。
2004年至2006年期间,旌阳区个体户曾某向德阳中源特殊钢锻材购销有限公司提供加工业务,因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故让德阳华益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以公司名义向中源特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德阳华益共为中源特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价税合计3107542.60元,其中虚开35份,价税合计2945187元,并由中源特钢抵扣进项税额427933.08元;中源特钢王某向开票方德阳华益刘某支付手续费12万元。
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时,因被告人王某在市国税局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后,积极补交税款和滞纳金,法院认定其行为属于悔罪表现,故采纳了“对三被告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处本案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没收刘某违法所得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