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将对营业收入超千万建安企业进行所得税核查
日期:2008-03-12
为了加强建筑安装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建筑安装业提高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规范所得税核定征收,大连地税日前发出通知对建筑安装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大连地税将对上年或当年营业收入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或建筑资质等级在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建安企业进行核查。本次核查由各主管(稽查)税务机关提出原因和意见,报市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由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会同有关处室共同审核。
主要核查内容
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其实际采购的建筑材料和接受劳务凭真实、合规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凭真实、合规的凭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否则,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建筑安装企业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后,应对从核定征收年度结转到查账征收年度的成本和费用,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要求和税收相关规定进行计算与计量,不得混淆年度成本和费用的界限。对减少查账征收年度及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法补缴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