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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布首张偷逃个税黑名单 个税自行申报不足三成 日期:2008-03-12
3月31日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高收入者个税自行申报的最后时限,湖南省地税局税政三处负责人昨日表示,今年,我省地税部门将实行最后时限加班制度:截止日前的3月29日和30日为双休日,为方便纳税人,全省基层征收单位的办税服务大厅将在这两天照常上班;31日当天延时加班至晚上10点。 截至2008年3月7日,全省共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12110人,较上年同期增加4655人。 共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9.46亿元,应纳税款4.05亿元,已缴税款3.52亿元,补缴税款5440万元,退税额168万元。 据地税专家的初步测算,2007年度,我省约有5.3万人的年所得超过12万元,而参照当前的已申报人数,有4万左右的高收入者尚未办理相关手续。省地税局昨日首次曝光了9起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违法案件,税务专家提醒:相关纳税人应及时履行申报义务,避免推迟申报或不申报的法律风险。 3月底以前,全省地税机关将以市州所在地区及经济比较发达的所属县、市作为申报重点,对金融、保险、证券、移动、烟草、石油、电力、公用事业、上市公司以及高等院校、文艺团体、医疗卫生等重点行业、企业实行上门宣传辅导,集中开展申报。对企业高管、专家教授、演艺人员等高收入人群,以及去年已申报的高收入人员,将以发短信、寄资料、上门宣传等形式进行提醒。 今日,在长沙市开福区地税局,还将举行一场别开生面的高收入者个税自行申报倡议活动,汪涵、王燕等广电知名主持人可能会前往现场办理个税自行申报手续。 个人所得税曝光案件 一、宁甲桂偷税案 邵阳市隆回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宁甲桂,未履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义务,偷逃个人所得税48414.95元。经查,宁甲桂以合伙建房、不建立账簿等方式,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8411.95,其他地方各税226486.32元。目前,案件正由司法机关处理中。 二、刘志清偷税案 常德市澧县澧阳镇刘志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未履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义务,采取少报销售面积、隐瞒收入等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等共计14.12万元,其中个人所得税3.3万元。澧县地方税务局经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缴刘志清少缴税款14.12万元,并处行政罚款。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凌赠久偷税案 岳阳市平江县采矿业主凌赠久,未履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义务,并私自销毁账簿,偷逃个人所得税8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缴凌赠久少缴的个人所得税8万元,并处以6万元行政罚款。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汤仁瑞等3人偷税案 岳阳市屈原行政区营田镇边山社区商住楼开发商汤仁瑞、易春华、田立国3人,未履行自行申报纳税义务,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仍不申报。经核实,汤仁瑞等3人自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后,偷逃地方各税456934.18元,其中个人所得税129194.09元。屈原行政区地方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缴入库税款25.9万元,税收保全扣押小车一台,并处以行政罚款22.84万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连仁未申报案 株洲市某公司法人代表连仁,2006年从公司取得工资薪金和股东红利,未履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义务,少缴个人所得税18235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连仁未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8235元及滞纳金,处以税务行政罚款9117.5元。 六、刘敏文未申报案 湘潭市岳塘区居民刘敏文,取得股权转让所得,超过12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万元,未履行自行申报纳税义务。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刘敏文未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万元及滞纳金,并处以4万元行政罚款。 七、彭德强未申报案 常德市武陵区某公司法人代表彭德强,2006年度取得股息、红利收入,超过12万元,未履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义务。经查实,彭德强自2004年7月至2007年6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均未纳税,少缴个人所得税11.93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彭德强少缴税款11.93万元及滞纳金,并处以行政罚款11.93万元。 八、严若君未申报案 常德市武陵区居民严若君,2006年度取得城区步行街房产租赁收入,超过12万元,未履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义务,少缴地方各税费13.59万元,其中个人所得税5.82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严若君少缴税费13.59万元及滞纳金,并处以行政罚款13.53万元。 九、雷顺明未申报案 衡阳耒阳市金星居委会居民雷顺明,2006年度取得房屋出租收入,超过12万元,未履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义务,少缴个人所得税49478.88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查实,追缴其少缴的个人所得税49478.88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罚款5000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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