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地税局核定征收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着力把好“五关”
日期:2008-03-12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近来,怀化市地税局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各项工作扎实有序,稳步开展。
一、把好政策关。2月26日,该局组织各县(市)区局局长及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召开了全市地税系统税收业务工作会,专题学习《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掌握核定征收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全面部署和安排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各项工作。2月27日,组织各县(市)区局税政科长就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标准、申报方式等重点内容进行了积极讨论。根据讨论意见,税政三科多次与市国税局沟通衔接,反复研究,切合实际地确定了市区、各县(市)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分别为12%、10%。
二、把好宣传关。3月初,与国税部门联合行文,进一步要求各地国、地税认真宣传和贯彻落实《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文件精神,各县(市)区局分别组织全局干部面上一起学,各建安税收管理分局组织业务骨干点上分头学,在全系统掀起学习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业务热潮。采取印发资料、召开企业有关人员座谈等形式,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对象、范围、原则和要求进行全面的宣传与讲解,印发各类宣传资料5000余份,召开各类座谈20余次。
三、把好鉴定关。从严按程序和方法鉴定所得税征收方式,由纳税人自行填列《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经税务机关逐项逐条审核,各项目均合格的,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有一项不合格的,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各县(市)区局审核确定;由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由各县(市)区局报市局确定。并要求各县(市)区局在6月底前全部完成鉴定工作,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动。
四、把好查实关。由业务科室和税务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采取查帐、询问和走访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种资料、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除实地查看“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许可证照”证外,还向工商管理部门咨询,核实具体的企业管理体制,从实质上判断纳税人是否属于核定征收对象,明确国、地税机关的税收管辖范围。
五、把好申报关。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严格按照“按月预缴、年终结算”的办法进行申报纳税。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所属期实际应缴的税额进行预缴,在申报时重点填写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以缴税额、应纳税额等项目。目前,该局已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了设计科学、规范统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两套申报表,为日常征收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