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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至五等税额设定标准 日期:2008-01-18
福建省已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每年每平方米一至五等税额标准设定。其中,福州市为25元、18元、12元、8元、3元,泉州市为25元、20元、15元、10元、6元,漳州市为20元、15元、10元、5元、3元,莆田市为20元、12元、8元、6元、3元,龙岩市为15元、9元、6元、3元,三明、南平、宁德市为12元、8元、6元、3元。各市县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划分土地等级具体范围。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厦门市政府自行制定,报省政府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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