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全民创业全面创新
日期:2008-01-18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省”主战略措施,近日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出台多项税收政策推进全民创业、全面创新。
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企业(包括亏损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企业为再创新引进先进装备样机的折旧,可列入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对符合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再实行事前项目确认审批办法,改由纳税人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自主申报加计扣除等。
大力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和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可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鼓励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未达到节能减排目标的高耗能、高耗水和高污染企业,一律不得减免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管的各类税费。
支持发展特色农业。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2007年企业所得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农技推广服务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积极培育和发展总部经济。对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降低创业成本增加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农村家庭工业和下岗失业人员、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个人将居住用房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营业税减按3%、房产税减按4%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