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府采购优先中小企业 可享税收减免
日期:2008-01-03
日前,广东省人大财经委、广东省经贸委在广州举行了《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该条例从昨日起正式生效。根据该条例,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要优先采购中小企业,同时,政府征收、征用中小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应该依法给予补偿。
不得私设行业进入障碍
据《信息时报》报道,广东省人大副主任黄伟鸿介绍,中小企业在广东已成为一支非常重要的经济力量,根据条例,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各级政府不得对中小企业设定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要,依法合理安排中小企业发展用地。
按照该规定,六类符合国家和本省政策规定的下列中小企业,在税、费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享受税、费优惠(见下表)。
同时,省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有关财政支持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服务体系建设、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等方面。
征用土地须给予补偿
黄伟鸿表示,条例规定,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优先购买中小企业的商品或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监测、分析和应对国际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及时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产业安全。
在中小企业权益方面,征收、征用中小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拆迁其经营场所、生产生活设施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中小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依法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期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小企业可以依法建立、自愿加入或退出行业协会、商会、促进会等民间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