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申报开始截止日期为3月31日
日期:2008-01-03
昨天,税务部门发布2008年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通告,2007年度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纳税申报从元月1日开始,纳税人可以在3月31日之前,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按照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于不需补税的纳税人,可采取邮寄或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也可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即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