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启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日期:2007-12-26
随着经济的发展,西藏自治区的二手车市场已初具规模,为了防止二手车市场的税收流失,日前,西藏自治区国税局决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在西藏启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
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只能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和从事二手车拍卖的拍卖公司开具,不得对禁止经销、买卖、拍卖、经纪的车辆开具。二手车交易成功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到车管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