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核定征税的律师行 收入超300万部分按8%计税
日期:2007-12-26
吉林省为扶持律师行业的发展,日前发文称,对律师事务所不能如实核算(符合吉地税发[2005]121号 文件第二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含年经营收入超过300万元的律师事务所),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的律师事务所,仍执行吉地税发[2005]121号 文件规定,确定征收率,按照超额累进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对年经营收入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8%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另外,文件还要求律师事务所应按照财务会计法规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的收支凭证进行记帐和会计核算,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法规链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批复(吉地税函[2007]1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