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税启用医疗收费专用发票 发票分为A、B两类
日期:2007-12-25
天津地税日前发文称,自2007年10月1日起,凡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取医疗费用时,一律使用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医疗收费专用发票。医疗收费专用发票按照行业专用发票管理,由主管地税局负责发售。各主管地税局发售发票时,应当区分医保定点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医保定点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混售发票。
医疗收费专用发票包括: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专用发票和天津市医疗挂号、诊察费专用发票。上述医疗收费专用发票分为A、B两类:A类适用于医保定点的营利性医疗机构;B类适用于非医保定点的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收费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印色黑色;第二联:发票,采用无碳压感水印纸印制,印色棕色;第三联:报核,印色蓝色;第四联:记账,印色绿色。
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工本费为0.31元/份,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专用发票工本费为0.24元/份,天津市医疗挂号、诊察费专用发票工本费为0.10元/份。
相关法规链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启用医疗收费专用发票的通知(津地税征[2007]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