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城镇土地使用税额调高两倍 外企免税特权取消
日期:2007-11-21
11月19日,记者从自治区地税局了解到,新疆已正式颁布修改过的《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新标准将土地使用税额标准在现行基础上调高两倍,适用范围基本维持2003年确定的89个市、县(市)、工矿区,略有不同的是将米泉市归入了乌市,同时增加了图木舒克市。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也不再享有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权。
同时,今后凡是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都会被划分为七类地区,然后按照七个税额等级标准,缴纳相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标准将大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我区2003年的0.5~5元提高到1.5~15元;中等城市由现行的0.4~3元提高到1.2~9元;小城市由0.3~1.5元提高到0.9~4.5元;县城、工矿区、建制镇由0.15~1元提高到0.45~3元。具体征税标准则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情况提出适用标准。
自治区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相比其他城市,新疆目前虽把税额标准提高2倍,但总体上仍低于国家新规定的标准。据初步测算,新标准的施行每年可以为全区增加税收34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