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
为正确核算和反映金融、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果,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各金融、保险企业要严格按照《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和我部有关规定,做好1990年度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核实企业盈亏
1.金融、保险企业各项业务收入,代办和委托代办的手续费收入(包括代理人民银行业务的全额手续费收入),劳务服务费收入,未独立核算的信托部门收入,经营外汇业务的收入,都要在有关会计决算中如实反映。
2.严格审查各项开支,认真核实成本。各项支出和按规定应分摊的各项费用,均应纳入会计决算。凡不属于本年的有关费用支出不得以预提、待摊等名义虚增、虚减当年盈亏。各银行1990年在注重社会效益及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要按照我部(90)财商字第108号文件规定,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把综合费用率控制在上年核批的计划水平之内。
银行办理国库券业务按规定开支的宣传、会议、人员培训、添置必要的零星设备费用以及奖励费用,均在财政专项拨款内开支,不得挤占成本。凡已列入成本开支的要纠正过来。办理其他债券业务收取的手续费一律作营业收入处理,必要的开支可在成本中列支。
内部实行各种形式经济责任制及储蓄承包的单位,对集体和职工发放的津贴或奖励性开支,应按“自费改革”的原则,在企业的利润留成资金中列支,不能列入成本支出。
银行、保险系统按国家有关规定,从1989年10月起调整工资所需增加的工资资金,按我部(90)财商字第181号文规定,允许列入成本。人民银行所属印制公司调整工资所需增加的工资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新增效益工资中解决。
定期储蓄存款未到期利息,1990年仍按一年期以上定期储蓄存款平均余额,分档次计算预提。本年实际支付的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在预提的应付未付利息中冲减。1990年长期保值储蓄存款的保值贴息按年平均余额和年贴补率2%预提,本年实支贴息额,在预提贴息额中冲减,并在“定期储蓄存款应付未付利息”报表中分别填报。按我部(89)财商字第411号文的规定,各专业银行开展奖售实物储蓄所发生的差价、降价和商品损耗等损失,凡未在1989年决算中处理的,可在本年决算中列报。
3.1990年银行调整存、贷款利率影响的收入减收减支,以及三至八年期储蓄存款按2%预提的保值贴息额,均应纳入业务收支统一计算盈亏(不含人民银行)。
4.银行、保险公司等单位用信贷基金(总准备金)向其他单位投资、联营、参股的,按财政部、人民银行(88)财商字第616号文规定分得的利润,以及独立核算的信托投资公司的利润,均应纳入各行、公司的年度会计决算,并专项填报。
5.实行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城市的银行、保险企业,要严格按照“自费”改革的原则办理,多开支的工资、奖金和费用不得计入成本(费用)或挤占应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
6.营业外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列报。企业自行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退休职工活动经费,应按我部(90)财商字第315号文件的规定,改由企业福利基金或奖励基金中开支;企业擅自扩大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范围及违反规定在营业外中多列支的离休老干部建房费,也应按我部(90)财商字第318号文的规定予以纠正。
二、认真核实各种专用基金的计提额,严格按规定比例提取。金融、保险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必须按我部(88)财商字第474号文件及(89)财商字第465号文件的规定正确计提;按规定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保险柜以及点钞机、铁皮柜、计算器、打捆机,不得计提折旧;利润留成资金应按财政部规定比例建立三项基金,并认真审核使用情况。
三、认真核实本年度应缴预算款项,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税率及时足额上缴所得税、调节税。
交通银行应按我部(90)财商字第14号文规定,核实盈亏正确计提公积金和企业留成,然后计算国家股所得,并按规定上交国家应得的所得税和红利。
1990年中国农业银行实行“上交利润”承包责任制,中国人民银行所属印制公司实行“两保一挂”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有关财务处理和上交财政收入办法,请严格按财政部(90)财商字第37号和(88)财商字第43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应严格按我部(90)财商字第104号文件规定,正确核算业务收支和本年盈亏,计算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分成。对于国内保险业务净收入,实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的有关财务处理和预算管理,仍按财政部(86)财商字第2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我部(88)财商字第93号、第145号以及(90)财商字第192号文件规定,认真清算、核实所属广东、福建两省分行、分公司和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海南省分行、分公司超基数的利润免缴调节税的财务处理,免缴的调节税金额,应在年度会计决算中单独反映。
中国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境外企业,应按我部(89)财商字第31号《境外贸易、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税后利润的20%汇回国内,并按规定结汇后上缴中央财政。
四、在财务大检查中,被查出的违纪金额的财务处理和上交办法,请按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和我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行(公司)凡规定调帐的项目,决算中必须相应调整帐务,被查违纪款项要在决算中单独反映。
五、核实信贷基金、保险总准备金、资本金。
国家拨入和经批准由利润中补充的信贷基金、保险总准备金、资本金、都是国家资金,应保证其完整无缺。凡是擅自挪用信贷基金、总准备金搞基建、购设备的都应用留成资金归还不能长期挂帐。经批准需要核销的,应在决算中专项列报并附加说明,经我部审批后予以核销。对经批准暂用信贷基金或保险总准备金购置的电子设备,应按规定,分六年提取折旧费,摊入企业成本,并逐年归还信贷基金和保险总准备金。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做好债权、债务清理工作,避免造成国家资金损失。对在清理整顿中决定撤消的信托投资公司等单位投资或参股的资金,均应认真清理,全部回收。
六、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提取和核销,请严格按财政部(88)财商字第27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做好年终财产、帐务的清理和核实工作。
金融、保险企业占用的国家各类财产,在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比较全面、彻底的清查核实,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对于盘盈、盘亏和其他损失,以及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需报损的,按规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列入决算,并在财务说明中加以说明。对尚在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必须建卡设帐,加强管理,待报废时,将50%余值计入当年成本。
八、做好1990年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是会计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会部门都要认真做好,要有全面分析,具体事例、存在问题以及改进措施。财务分析应包括因存、贷款结构变化对营业收入、成本支出、综合费用率的影响,专项拨款(补助)和利润留成资金使用及效果等。
九、加强会计决算审核工作,提高会计决算编制水平。
1.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是国家财政年度决算的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年度经营成果的反映。金融、保险系统和各总行、总公司财会负责人必须加强对会计决算编报工作的领导,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楚,报表齐全,印鉴齐备,编报及时。
2.要积极配合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对金融、保险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的初审工作,被审查出的财务问题,应尽量争取解决在会计决算上报之前。如会计决算已上报,无论双方意见是否一致,均应联合上报财政部和各总行、总公司研究商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分公司的年度会计决算报送各总行、总公司的同时,要抄送当地财政厅(局)中央企业驻厂员处(组)一份。
十、199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财务说明书,于1991年4月底前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要同时编报经营外汇部分的损益表。
十一、199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格式,除按各总行、总公司原规定报表送外,请按我部会计事务管理司布置的要求编报,同时编报总行、总公司本级损益表。
抄送: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
加发:中国投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