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文艺类音像出版单位,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中国图书进出口公司:
根据国家编委《关于录音录像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国机中编[89]11号)中“音像制品的进出口,分别由广播影视部、文化部审查批准。……文化部在计划指标规定范围内,审批所属单位进出口的音像制品”的精神。文化部亦同广播影视部一样成立了音像制品进口审查机构。经对广播影视部原审查收费标准进行重新核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口外国及港台音像制品,在国内出版、发行、销售,对报审单位均收取审查费。所收费用专款专用。两部具体负责审批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分别到北京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票据。
二、收取审查费的标准,每部(集)录像片(单本按90分钟,连续剧或系列剧按60分钟计算)收取人民币200元;每盒录音节目带收取人民币150元。报审时应将审查费和送审样带、版权材料等同时交付。
三、地方或其他音像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进口音像制品的审查,是正常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不得收取审查费。
四、审查费使用范围:审看人员劳务费(报酬)、交通费、翻译费(报酬)、设备磨损折旧及更新费、市场调研、信息收集等。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执行,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收取录像片审看费的通知》(广发录字[1988]105号)文件同时废止。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文化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