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
现将陕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陕西省财政厅联合发出的陕国工[1992]002号 《关于制止擅自低价出售公房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国发[1991]30号 文件明确规定:“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会同体改、建设、财政、计划、金融、劳动、人事、工商、税务、物价、土地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改革措施和实施细则。”国办发[1991]73号 文件进一步明确提出:“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要经评估机构评估,国有资产、房地产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严禁以过低的价格出售公有住房”。“各地在推行按标准价和部分产权原则出售公房时,要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公房出售后的产权管理办法,把公房出售继续推行下去”。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上述两个文件的指示,主动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公有住房制度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保证公有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一九九二年四月三日
附件:陕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制止擅自低价出售公房的紧急通知
陕国工(1992)第002号
各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处、办公室)、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据有关情况反映,目前,我省一些地方和单位借房改之机出现突击低价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的情况。为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确保房改工作顺利进行,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尚未出台之前,除已研究确定的试点单位按方案规定严格执行外,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决定低价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
二、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必须经持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机构评估后,方能确定。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评估机构,尚未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应按照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国务院91号令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工字[1990]30号 文件的规定,尽快向省或西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对于公有住房的出售,要按照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财政厅陕国工[1991]073号 、陕西农文[1991]105号 文件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决定以低价格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