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粮食厅(局),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国家物价局、商业部〔1992〕价农字64号《关于提高粮食定购价格的通知》规定,从1992粮食年度起,国家适当提高粮食定购价格,中央计划内进出口粮食改按提高后的定购价拨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2年4月1日(进口船到港日期)起,外贸部门拨给各粮食转运站和粮食转运站调拨给各地粮食部门的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一律改按提高后的定购价拨交。小麦(标准品,下同)的拨交价每百斤由25.45元提高到31.40元;大米每百斤由31.95元提高到36.50元;玉米每百斤由17.20元提高到20.20元。同时,粮食部门供应给外贸部门的中央计划内出口粮食也改按提高后的定购价为基础计算拨交价。
二、进出口粮食拨交价提高后,其作价办法不变。
三、进口粮食拨交价提高后,为减轻地方财政负担,财政部、商业部(90)财商字第69号《关于适当调高中央进口粮食拨交价格的通知》和财政部、商业部(90)财商字第186号《关于适当调高中央进口粮食拨交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四、进口粮食拨交价提高后,港口中转费标准不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进出口粮食拨交价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问题另行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各口岸粮食转运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