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经中央书记处批准的《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接待国外藏胞工作的具体规定》〔统请字(83)50号〕中指出,凡持我驻外使领馆签发旅行证回国探亲、定居的国外藏胞,在国内的住宿、伙食、交通(包括购火车、飞机票)的收费标准,均按国内一般旅客的收费标准收取。但是近年来,有的地方和单位没有照此规定执行,对待“旅行证”回国探亲、定居的藏胞购买飞机票、住宿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使藏胞遇到很大困难,特别是从印度、尼泊尔方向回国的藏饱,因所持货币不是国际通用货币,不能兑换自由外汇,给接待部门造成很大不便。
根据统请字(83)50号文件规定,现重申今后凡持我驻外使领馆签发“旅行证”回国探亲、定居的国外藏胞,在国内期间的食、宿、交通(包括购火车、飞机票)的收费标准享有国内一般旅客同等待遇,可按人民币结算;对持外国护照回国的藏胞,按外籍华人收费标准收取。对公费接待的外籍藏胞,由省一级接待部门开具介绍信,按国内收费标准以人民币结算。
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民委、四川省委民工委、云南省民工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各铁路局。
各民航管理局、航空公司、省局、航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附件:关于国外藏胞回国探亲等情况的说明
一、目前旅居国外的藏胞约有十二万多人,主要是指1959年西藏叛乱时跟随达赖逃往国外的藏人以及期间自然增长的藏人,目前他们中大部分人居住在印度、尼泊尔,少部分人居住在欧美等国家。在印度、尼泊尔等地的国外藏胞大部分以难民身份持居留证居住在当地政府指定的难民营中。这些藏民的生活水平较低。1979年后,中央对国外藏胞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因此在有关政策规定上,对国外藏胞比对海外华侨更宽一些。
二、据了解,印度、尼泊尔政府对外汇的控制较严,旅居这些国家的藏胞,除少数加入他们国籍的藏胞可以在当地按规定兑换少量外汇外,其他一般藏胞(难民)不能在当地用卢比兑换外汇带回国内。
三、据西藏自治区党委统战部了解,回国探亲或定居的印度、尼泊尔藏胞,他们入境后人民币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允许他们用带回的卢比在樟木口岸或拉萨的中国银行兑换人民币;二是他们把从印度或尼泊尔随身携带进的少量玛瑙石项链、佛灯、绸缎等物品在樟木边境或拉萨八廓街换成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