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商委、粮食厅(局)、财政厅(局),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目前进口粮食拨交价格偏低,中央财政负担较重。为了协调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吃进口粮地区尽快提高自给能力,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的拨交价格,由统购价格改为定购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1年1月1日(进口船到港日期)起,外贸部门拨给各粮食转运站和粮食转运站拨给各地粮食部门的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拨交价由统购价改为定购价。小麦(标准品,下同)的拨交价每吨由376元提高到509元;大米每吨由538元提高到639元;玉米每吨由252元提高到344元。
二、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改按定购价拨交后,国家计划内出口粮食的拨交价格暂不作调整,待进一步研究后另行规定。
三、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拨交价格调整后,调入进口粮食地区的粮食企业仍按现行统购价记帐,提高后的拨交价与原拨交价的差额记入政策性亏损补贴,由财政部门相应增加粮食企业亏损补贴指标。
四、进口粮食拨交价提高后,中央财政对外贸部门相应减少进口亏损补贴指标。
五、调价后的有关具体财务和会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商业部和经贸部另文下达。
六、财政部、商业部(90)财商字第69号和186号文的规定继续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审计署,国家统计局,驻各地物价特派视察员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