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
你厅中企处来函询问企业职工家属委员会经费如何列支问题,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考虑到企业建立的家属委员会是为职工及其家属服务的组织,我们意见: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等应在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对家属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企业在现有的房屋中调剂解决。
抄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