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不发西藏):
现将修改后的1990年农业税收决(结)算报表格式发给你们。1990年度,请按此表格式及说明编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在次年3月底前一式两份报送我部。有计划单列市的省,省报数字应含计划单列市数。计划单列市报送我部和省的数字应当一致。
附件一:农业税收报表填报说明及要求
一、农业税部分
1.“纳税单位”是指农村基层发包土地单位(与农民签定承包土地合同单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以村或生产队为范围设置的经济单位。
2.“农业人口”、“农业户数”,以统计局数字为准。
3.“其他单位”,是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国营农场(含劳改农场)以外有农业收入缴纳农业税的单位,如:国家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4.“依率计征税额”的细粮和金额数,是指实际落实到纳税人的数字。金额数应当按当地实际执行的主粮合同定购比例价计算。
5.“实征正税”栏细粮其中“实征粮食部分”,包括采取实物征收实物结算、实物征收货币结算、驻库征收及其他征收办法等形式,所征收农业税粮食数额。实物征收实物结算,是指纳税人按规定把应缴纳农业税粮食交到粮食部门,即是完成农业税任务,粮食价款由财政征收机关与粮食部门按中等粮价结算;实物征收货币结算,是指按照当地中等主粮价,把纳税人应缴纳农业税粮食事先折算为货币,纳税人缴纳粮食依质论价,所交粮食的价款抵足农业税金额,即是完成了农业税任务;驻库征收是指在粮食收购季节,征收人员驻粮库,对纳税人出售粮食后的价款,就地征收农业税。“其他计征收入”是指对无固定收益土地的收入征收的税额和单独计征的农林特产税补充农业税任务部分。实征正税金额总额应与财政总决算中农业税收入数一致,不一致的要说明原因。
6.结算报表中一律填细粮数,农业税主粮是原粮的,要折合成细粮数。
7.“计税土地”、“常年产量”比上年增加或减少要说明原因。计税土地减少数要与耕地占用税报表中的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相衔接,二者有出入时要说明原因。
8.“减免税额”要说明包括哪些减免项目和各项减免数额。
9.“实征正税”比中央任务超收或短收要说明原因。
10.表一“应征税额金额”减去表二“本年收入小计”,等于表二“本年尾欠”。
二、农林特产税部分
1.“农林特产面积”、“产品产量”、“单价”、“实际产品收入”、“计税收入”均以基层财政部门据以征税的数额填列。
“实际产品收入”包括原按定产征税改为单独计征的收入部分。“计税收入”不包括按定产计算的部分。(如每亩实际产品收入为100元,按10%税率应征税额10元,其中原定产征收部分为2元,计税收入按80元填列。)
2.“计征税额”按各品种计税收入乘以其实际执行税率计算。
3.表三“减免税额”是指根据我部(89)财农税字第113号文件,对纳税人按照核定的计税收入和当地实际执行税率计算的依率计征税额给予减征及免征部分。
4.“实征正税”包括为保证农业税任务列入农业税表“其他计征收入”的部分。
5.实征正税要与实际入金库数、提取征收经费、提取农林特产周转金的三项合计数一致,“入农林特产税科目部分”应与财政总决算数一致,如发生不一致的情况要说明原因。
6.“实征正税”比中央任务超或短收要说明原因。
三、耕地占用税部分
1.“耕地面积”、“农业人口”、“总人口”的数字都以统计局数字为准。
2.“纳税单位”,按开具纳税和免税通知书的对象填列。国家单位包括城市集体单位;农村居民户,是指农业户口的居民户,包括渔民户和牧民户;其他是指私人办医院(诊所)、学校、幼儿园、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的纳税户。
3.“实际批准占用耕地面积”,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数字。
4.“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是指财政部门开具纳税和免税通知书的纳税单位非农业建设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本年批准占用耕地,以前年度批准占用耕地在本年度收到批件的部分,以及对非法占用耕地据实征收部分。另外,按照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不包括“三资企业”建设占地。
5.“实际批准占用耕地面积”与“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不一致的要详细说明原因。
6.“免税面积”,是指耕地占用税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免税范围占用的耕地面积,及条例第八条规定农民建房占用耕地免税的面积。
7.补充资料中的各项数字,应与农业税基础情况表的有关项目口径一致。
8.“计征税额”,按照耕地计税面积乘以实际执行的平均税额计算(农民建房按减半计算;公路按实际执行的低限税额计算填列)。
9.“实际执行平均税额”,以各类计征税额(农民建房减半征收还原为全额)除以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计算。
10.“减免税额”,包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免税范围占用耕地所免征的税额,以及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农民建房减免照顾的税额。
11.“实征税额”栏的“本年收入”,是指对本年度发出纳税通知书的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所征收的税额;“尾欠收入”,是指征收以前年度应征未征的税额;“加征及滞纳金罚款收入”,是指按照耕地占用税条例第10条、11条和财政部(87)财农字第206号文件规定征起的收入。实征税额要与提取征收经费、入中央金库数和入地方金库数三项的合计数一致;入中央金库数和地方金库数要分别与财政总决算数一致,如发生不一致的情况,要说明原因。
12.“本年尾欠”,是指当年应征未征的税额,包括经批准纳税单位缓期交纳的税额。“本年尾欠”应等于应征税额减去“本年收入”。对拖欠税额较多的要做详细说明。“以前年度尾欠”加上“尾欠收入”应与上年决算报表中的“尾欠合计”相一致,不一致的要说明原因。
13.实际入库金额中的“上年征起本年入库部分”应与上年决算中的未入库部分相一致,不一致的要说明原因。
14.耕地占用税减免情况表金额合计数应与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表减免税额合计数一致。各类中“其他”项数额较大的要说明原因。
四、农业税收征收经费
1.预算内部分是指各级预算安排的农业各税征收经费,其中包括中央专项拨款。
2.预算外部分是指按规定从农业各税中提取的征收经费。
3.征收经费结转下年数等于经费预算合计数(扣除已上交中央征收经费)减去实际支出数。
4.上交中央的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返还地方部分,将收支情况加以说明。
上述各项税收实征正、附税额均指对纳税单位实际征收的税额。
计算单位。农业税平均单价保留四位小数,人均占有耕地、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有关税率、各项百分比均保留两位小数,其余各项都保留整数。
表四、表五、表八“地区”一栏,填列到地区(市)级。
报表项目、格式、规格大小,必须按财政部统一要求编报。
附件二:省、自治区、直辖市1990年农业税收决(结)算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