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
《关于实行审批鉴定饮用天然矿泉水收费的函》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根据国务院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有关规定、对天然矿泉水评审可收取矿泉水测试和批准证书费。测试费按国家标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标发[1988]099号《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证书费请你部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价费字228号《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提出收费标准的建议,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核定。
审批鉴定饮用天然矿泉水不得收取咨询、现场调查、复审等评审费用。
抄送:卫生部、轻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