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根据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人薪发(1990)10号《关于公司、银行列入国家机关、事业或企业单位调资范围问题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对这次列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调资范围的银行、保险公司系统按规定调资标准所需资金,从1989年10月1日起,按实际数额列入成本,计入当月工资总额。 1985年银行、保险公司系统实行自费工资改革所需资金仍按财政部(86)财商字第130号文件规定执行。 抄送:人事部、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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